欢迎来到潼南吴毅律师!在线咨询|联系我们

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

182-2533-8217

您所在的位置: 潼南吴毅律师 >法律知识 >婚姻家庭

律师介绍

吴毅律师 吴毅,四川南充人,2007年全日制法学本科毕业,执业律师。在校期间,经过了中外法学精神的熏陶,接受了系统的法学理论培训,形成了扎实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知识积淀,立志于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,求索于维护自由与秩序。工作期间,... 详细>>

在线咨询

联系我们

律师姓名:吴毅律师

电话号码:023-44566919

手机号码:18225338217

邮箱地址:240016722@qq.com

执业证号:15002201510724534

执业机构: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

联系地址:重庆市潼南区巴渝大道156号

婚姻家庭

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策略

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财产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、占有、使用、处分、收益及债务清偿、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,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。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,同时也涉及交易的安全问题。夫妻财产约定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。任何一个离婚案件,在认定财产性质时首先考虑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,凡是有合法约定的应以约定,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无效的,才考虑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处理。

实务策略

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纠纷,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应注意一项内容:夫妻财产约定制必须有夫妻约定协议的存在,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协议,与一般财产协议不同,一是具有身份属性,二是内容具有复合性。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既非单纯的身份协议,又非纯粹的财产协议,其性质是介于二者之间的身份财产协议。

一、约定的主体

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仅限于夫妻,其他任何人不得成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。但只要最终结为夫妻,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,因此,对约定主体中的夫妻应理解为处理财产时为夫妻,而不是在约定时必须是夫妻。

二、约定的时间

当事人可以在婚前、结婚时或者婚姻存续期间订立、变更或者废止约定财产制。

三、约定的内容

我国《婚姻法》采用自由式的约定财产制。夫妻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约定为全部归共同或者各自所有,亦可约定其中部分各自所有、部分归共同所有。

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

我国《婚姻法》第19条第1款规定,约定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。协议采用书面形式,能够明确约定财产的内容,可以减少和防止争议和纠纷,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。规定书面形式的主要目的为了避免争议,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约定,内容明确,且无争议的,也应认定有效。

应审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生效的要件:

夫妻或者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,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产生的法律效力,必须具备婚姻及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。

1、约定双方必须是要建立或者已经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,双方必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;协议必须由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,不能由他人代理。[page]

2、夫妻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,通过协商,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进行约定。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。

3、约定的内容限于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,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。

4、约定要明确,明确具体的财产内容、财产处所、财产归属等。

5、虽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,但未缔结婚姻或者婚姻被宣布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,当事人的夫妻身份未得到法律的认可,该协议未生效或者无效。

正确理解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

1、时间效力

夫妻财产关系派生夫妻人身关系,当事人具有婚姻关系是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的前提条件,即使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在婚姻缔结之前就已成立,生效的时间却在缔结婚姻之后。

2、优先效力

我国《婚姻法》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,就其适用来看,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。

3、对内效力

夫妻财产的约定,是当事人意思的合意,夫妻财产的约定对内效力及于夫妻双方。

4、对外效力

夫妻财产约定效力即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。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并不当然的及于第三人,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,才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。


免责声明: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,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。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,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,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,保证您的权利。

Copyright © 2017 www.yjxls.net All Rights Reserved

地址:重庆市潼南区巴渝大道156号

电话:18225338217

技术支持:网律营管